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Yanjan New Material CO., LTD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363号致富楼299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一七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yanjan.com)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和平先生、黄腾先生、林建跃先生、林祥春先生、脱等怀先生、俞新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延兴投资、兴延投资份额的实际控制人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延兴投资/兴延投资份额,也不由延兴投资/兴延投资回购其所持有的份额。
公司股东延兴投资、兴延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珠海乾亨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方和平先生、黄腾先生、林建跃先生、林祥春先生、脱等怀先生、俞新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延兴投资、兴延投资和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和平先生、黄腾先生、脱等怀先生、俞新先生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2月1日)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情形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将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但不超过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全部现金分红(税后)。
2、公司回购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回购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年度薪酬(税后)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年度薪酬(税后)的50%。
(5)上一会计年度未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年度税后薪酬累计额按照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全年税后薪酬平均数计算。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数量及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
当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及股份回购的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于3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当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时,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回购股票完成且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于30日内实施完毕。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启动条件触发后,将先以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
(五)约束措施
1、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履行情况以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若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因公司股价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而终止实施的,视为实施完毕,下同)前,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税后)。
3、若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薪酬(税后)的50%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