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1-166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 亿元至2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为 26.36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
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上的总股本 339,217,2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发放现金红利 0.60 元,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鉴于回购期间发生权益分派事项,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 26.36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21.94 元/股,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调整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1+每股转增比例)=(26.36—0.0595573)÷(1+0.1985244)≈21.94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021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用途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回购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上限由 21.94 元/股(含)调整为 30.95 元/股(含),并将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为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调整为“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回购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回购事项涉及的相关公告索 引如下:
序号 披露时间 公告名称 公告编号
1 2020 年 11 月 16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2020-173
2 2020 年 11 月 16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补充公告 2020-178
3 2020 年 11 月 19 日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 2020-182
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4 2020 年 12 月 07 日 回购报告书 2020-196
5 2020 年 12 月 17 日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0-206
6 2021 年 01 月 04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003
7 2021 年 02 月 01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024
8 2021 年 03 月 01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037
9 2021 年 04 月 02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048
10 2021 年 05 月 06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070
11 2021 年 06 月 03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084
12 2021 年 07 月 16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102
13 2021 年 08 月 02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107
14 2021 年 09 月 01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124
15 2021 年 09 月 14 日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用途的公告 2021-129
16 2021 年 10 月 8 日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1-14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
回购公司股份 5,365,9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最高成交价为 22.531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14.7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00,006,126.82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一)上述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报告书》内容。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因公司工作人员失误,误操作导致在“收盘前半小时内”共委托回购公司股票 50.80 万股,其中成交 32.1625 万股,该行为系工作人员疏失所致,公司对此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