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57 深市 弘信电子


首页 公告 弘信电子:国信证券关于弘信电子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弘信电子:国信证券关于弘信电子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5

弘信电子:国信证券关于弘信电子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国信证券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1、2020 年 7 月 21 日,上市公司与深圳市瑞湖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瑞湖商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瑞湖商务将其持有深圳瑞湖科技有限公司 21%的股权转让予上市公司;同时,瑞湖商务将其持有深圳瑞湖科技有限公司 2.5%的股权转让予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柔性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23.5%股权交易作价为 2,850 万元。深圳瑞湖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压力传感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述资产交易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2、2020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与江苏盛世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签署
《邳州疌盛云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上市公司投资 12,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股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与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述资产交易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3、2021 年 2 月 7 日,上市公司与苏晨光、张志汉、张凯丰等共 16 位股东
(以下合称“辁电光电原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辁电光电原股东将其持有的厦门辁电光电有限公司 51.00%的股权转让予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作价 6,120 万元。厦门辁电光电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车载及工控业务 FPC 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本次交易标的业务范围相近,属于相关资产,但与华扬电子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述资产交易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4、2021 年 3 月 10 日,上市公司与厦门丰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
亿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丰亿达将其持有厦门弘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予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作价 7,964.87 万元。厦门弘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从事经营业务,主要持有土地、房产及在建工程等,公司购买其股权主要系满足产能扩张的需求,与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述资产交易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交易涉及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上述交易内容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除厦门辁电光电有限公司与本次交易标的华扬电子业务范围相近外,其他交易与本次交易不属于相关资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