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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5

弘信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独立董事颜永洪作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回避表决外,其他非关联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独立董事承诺均独立履行职责,经认真审核,非关联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华扬电子的股东兼董事颜永洪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已完成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6、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

    7、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度)》符合《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颜永洪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针对该事项予以回避表决,故未发表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吴俊龙: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颜永洪: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李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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