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张 波 邢德修 张驰亚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