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四、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仕念 潘石坚 杨文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