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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29

雷迪克: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4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发布《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14:00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
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沈仁荣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99,22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8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98,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8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未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股东沈仁荣、於彩君回避表决,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弃权 2,218,726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股东沈仁荣、於彩君回避表决,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弃权 2,218,7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99,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继续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99,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  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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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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