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过认真审查,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过我们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且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继续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独立意见
经过我们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资产池业务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加强金融资产统筹管理,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满足杭州大恩、杭州沃德、上海博明逊、浙江精峰经营的资金需求,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伟明 佟成生 许强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