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经审查庄占龙、黄国荣、苏芳、袁怡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庄占龙、苏芳、黄国荣、袁怡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经审查林希胜、胡学龙具备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林希胜、胡学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对《关于拟新增关联方暨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公司与拟新增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客观、合理,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新增关联方暨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对《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新增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鉴于此,我们同意《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五、对《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运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