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变更全称系对公司原名称进行微调,与公司当前的营业现状、主营业务相匹配,更能体现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方便市场投资者和业务合作伙伴准确理解公司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全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公司本次拟变更全称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公司全称。
二、对《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公司变更全称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后,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能够准确涵盖公司的业务构成,让市场投资者和潜在业务合作伙伴准确认识公司的核心业务,更好地体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的津贴调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的,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并将该议案提交至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林希胜 胡学龙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