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设计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专此独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林 兢 姓名:骆念蓓
签字: 签字:
姓名: 吴飞美 姓名:兰绍清
签署日期: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