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FibocomWirelessInc.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A栋501A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零一七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通”、“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
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
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天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天瑜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广和创通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大连英特尔承诺:自广和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除根据广和通股票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广和通股票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持有广和通的股份,也不由广和通回购该
部分股份。如未能履行前述承诺,本公司承诺及时通知广和通,并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公司股东应凌鹏、许宁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天瑜、应凌鹏、许宁、陈仕江、邓忠
忠承诺:(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2017年10月12日)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2017年10月12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至2020年10月12
日);(3)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的,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
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
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益上缴公司;(4)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舒敏、陈绮华、赵明月承诺:(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的,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
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益上缴公司;(3)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的,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深圳
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
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
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
优先顺序(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
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增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
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增持期限自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起不超过3个月;
⑤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启动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
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且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增持期限自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增持
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起不超过3个月;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
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定
措施“(1)、(2)”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2)”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