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1-030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03 号维
多利广场 A 座 20 楼)。
3、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君晔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名,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总额为 50,017,64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6.690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49,906,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6.60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数量 11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 2 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2,64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6%。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90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90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90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90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 2021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90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90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7、《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吴君晔、李涛为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为 34,849,180 股,因此出席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合计为 15,168,468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5,057,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2%;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 2021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甘露为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为5,881,500 股,因此出席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合计为 44,136,148 股。
表决情况:同意 44,024,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8%;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90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
议案》
本议案吴君晔、李涛为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为 34,849,180 股,因此出席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合计为 15,168,468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5,057,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2%;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884%;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