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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3-23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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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发行新股 4,001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5.23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3 月 2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01 万股
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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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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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以下重要事项, 并提醒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减持意向的承诺
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开立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吴坤祥承诺:
1、自开立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开立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开立医疗上市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开立医疗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其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
通过开立医疗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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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
前 5 个交易日向开立医疗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开立医疗治
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开立医疗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开立医疗股东黄奕波、周文平承诺:
1、自开立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开立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开立医疗上市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开立医疗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其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
通过开立医疗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其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每年减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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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
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开立医疗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开立医疗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开立医疗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开立医疗股东刘映芳、李浩承诺:
1、自开立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开立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开立医疗上市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开立医疗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其他股东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中金佳泰承诺:
1、自开立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开立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开立医疗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持,累计减持
股票数量可能达到所持开立医疗股票数量的 100%,具体减持比例由本方届时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4、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其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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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开立医疗提交减持通知,并由开立医疗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股东苏州麦星合伙、景慧投资、景清投资、景致投资、景众投资、景穗投资承诺:
自开立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开立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
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
下简称“本预案”) ,并由发行人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本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则
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启动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现金余额(不含募集资
金)的2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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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施上述
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
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本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本公
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 (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份方案执行。
(5)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股价
稳定承诺。
2、控股股东增持
(1)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
事会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