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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5

光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 6.5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彭万华            唐炎钊          戴建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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