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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27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iuWu Hi-Tech Co., Ltd.
(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
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610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少于 1,01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6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6 月 18 日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
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薛加玉承诺:(1)于久吾高科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吾高科回购该部分股
份;(2)久吾高科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久吾高科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1,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有久吾高科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吾高科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法人股东青骓蹑影、南工大资产公司、维思捷朗、捷奕创投、维思
投资及自然人股东邢卫红、范益群、杨刚、杨建民、金万勤、张宏、黄培、王
沛、WANG ZHAOHUI (汪朝晖) 、刘飞、陈先钧、王肖虎、漆虹、潘锁良、周邢、
吴健、杨积衡、王志员、方遒、王怀林、景文珩、陈日志、汪效祖、梁小军、
魏煦、晋欣蕾、魏晓菁、李卫星、顾学红、时权、时蓓、时蕾、时华、时衡、
时量、王凤仪、郭圣超、胡金寿、吴耀忠、孙丽萍、 时盛、陆骏、束元松、林金
娣、吴达奎、张岳泉、杜德华、徐巧月、陆娟英、王维荣、朱静维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吾
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吾高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1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3、公司股东刘飞、张宏、潘锁良、方遒、魏煦、晋欣蕾作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还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至 12 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3)久吾高科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久吾高科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所持有久吾高科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吾高科回购
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 [2009] 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国有股东南工大资产公司负有国有股转持义
务。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南工大资产公司将根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相应股数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南工大资产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二)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青骓蹑影、南工
大资产公司、维思捷朗作出了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
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以及保荐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之
“(二)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公
司正式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订了《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详
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以及保荐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
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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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 《公司稳
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承诺:(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购回(包括通过本公司控制的境内企业购回),
本公司应在发行人对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 10 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上述股份回购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之“九、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
人员以及保荐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之“ (四) 股份回购承诺” 。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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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在发行人提出要求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赔偿。
3、公司实际控制人薛加玉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由于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
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6、律师事务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
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截至 2013 年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25,398.80 万元,2013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计算)为 24.15%;2013 年度,公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