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普利制药 公告编号:2020-012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审议,审议通过《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一次修订稿)》、《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一次
修订稿)》。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公司《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经 2020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更新特别提示
更新了“特别提示”中批准程序、发行对象、定价原则等方面,更新披露如下:
1、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1、调整发行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 “第一节(二)发行方式”进行调整修订,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调整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 “第一节(四)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进行调整修订,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3、调整发行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 “第一节(五)发行对象”进行调整修订,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调整限售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 “第一节(七)限售期”进行调整修订,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更新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更新了“第一节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
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的批准程序方面,更新披露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程序。
四、更新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有关事项
更新了“第五节 二、公司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中的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部分。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0 年 0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