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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2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12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Huarui Electrical Appliance Co., Ltd.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比例不低于25.00%,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5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经公司股
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若本次公开发行涉及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公开
发售股份,发售数量不超过500万股,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发
行新股的价格相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
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认真考虑下列
重大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该部分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富国银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发行人股东联创投资、绍兴华建、宁波华建、卢留芳、严俊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38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
持该部分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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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
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
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
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
行相关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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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
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
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
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
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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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
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
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
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五)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
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
司所有。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
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当年从公司领取薪
酬的50%归公司所有。
三、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