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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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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
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条件的 88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以及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审议本议案时, 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独立董事:陈琦胜、戴扬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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