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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8月1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13

维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0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eiYe Decoration Group Co.,LTD.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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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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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的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3,4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
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
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
股票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6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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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这
一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汉清先生、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
系的自然人股东张汉洪、张汉伟、彭金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众英集、维业华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祥禾涌安、魏洪、寇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在 2015 年 9 月 26 日前获中
国证监会受理,除前述锁定期外,自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即 2015 年 3 月 26 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承诺:上述锁定期满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 10%,并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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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以及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
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
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众英集、祥禾涌安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额的 5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汉清、张汉洪、张汉
伟、彭金萃承诺:除前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
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终止。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前 6 个月内新增股东祥禾涌安、 魏
洪、寇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
所持有股份总额的 50%;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
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和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
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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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每 12 个月, 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成后, 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
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
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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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
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
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
完成或解除,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
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若继
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
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
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
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
计划但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