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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15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eiYe Decoration Group Co.,LTD.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二零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分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汉清先生、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张汉洪、张汉伟、彭金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众英集、维业华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祥禾涌安、魏洪、寇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自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5年3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承诺:上述锁定期满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10%,并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以及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众英集、祥禾涌安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汉清、张汉洪、张汉伟、彭金萃承诺:除前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祥禾涌安、魏

洪、寇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额的50%;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每12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

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

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