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汇纳科技 股票代码:300609
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INNERINFORMATIONTECHNOLOGYCO.,INC.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 333号 21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纳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后
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宏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上海祥禾、红杉聚业、薛宏伟等16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宏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薛宏伟、刘宁(3617)、潘潇君、符宁、张豪、孙卫民进一步承诺:所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宏俊、薛宏伟、刘宁(3617)、潘潇君、王永敏、刘宁(2332)、符宁、张豪、孙卫民进一步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前述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股价稳定措施将被触发。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实施股票回购;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制订并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案及股票回购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张宏俊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除控股股东张宏俊之外的公司其他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其他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其他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其他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其他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其他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新选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选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宏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洪亦修、郑庆生、薛宏伟、刘宁(3617)、潘潇君、王永平、芮萌、洪亮、王永敏、刘宁(2332)、黄凯、符宁、张豪、孙卫民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宏俊将利用其地位促成公司在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新股已完成发行并上市交易之后,则将按照发行价格和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孰高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宏俊进一步承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洪亦修、郑庆生、薛宏伟、刘宁(3617)、潘潇君、王永平、芮萌、洪亮、王永敏、刘宁(2332)、黄凯、符宁、张豪、孙卫民进一步承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