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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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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稿)(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楼)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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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1,685.5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即
老股转让)情况以及新股发
行数量与股东公开发售数
量的调整机制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公开
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主要用于募集公司发展需要的资
金,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具
体新股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预计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742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飞舟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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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担任公司董事的王维、史振生二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限售期满后,在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投财富、山东五岳、中盛华
宇、天益瑞泰、宇贺鸿祥、中盛鸿祥六名非自然人股东及姚国
宁、马庆选二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王德明、
咸海丰、魏星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担任监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陈立勇、孙永胜、张景松、
廉慧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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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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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 要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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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飞舟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2. 担任公司董事的王维、史振生二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投财富、山东五岳、中盛华宇、天益瑞泰、
宇贺鸿祥、中盛鸿祥、姚国宁、马庆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王德明、咸海丰、魏星
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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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5. 担任监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陈立勇、孙永胜、张景松、廉慧承诺:在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
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内容如下: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
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
2. 相关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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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
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
上市时任职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人员(公司在其新任职人员作
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要求后,
方可予以聘任)。
3.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买入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以公司回购股份
为第一顺位,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顺位为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每次回购股
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0.5%, 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2%。
( 2)控股股东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