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08 深市 思特奇


首页 公告 思特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思特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10

股票简称:思特奇                                     股票代码:300608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飞舟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8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 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王维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8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投财富、山东五岳、中盛华宇、天益瑞泰、

宇贺鸿祥、中盛鸿祥、姚国宁、史振生、马庆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王德明、咸海丰、魏星

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8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 担任监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陈立勇、孙永胜、张景松、廉慧承诺:在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吴飞舟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公告后的六个月内,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 发行人股东中投财富、山东五岳、马庆选、姚国宁、史振生、王维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公告后的六个月内,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 5%时除外。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内容如下: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人员(公司在其新任职人员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要求后,方可予以聘任)。

    3.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以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顺位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0.5%,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2%。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当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则公司当年不再实施回购,由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进行增持/买入公司股份: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②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12个月内累计回购股份已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股本的0.5%,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2%。

    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

    4.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 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

相关法定程序后的90日内实施完毕。

    ④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义务主体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的90日内实施完毕增持义务。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上述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增持义务后,仍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实施其他目的的增持计划。

    5. 约束机制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将未履行义务相等金额的现金分红、应付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