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吴飞舟 宋俊德 张美珩
王德明 张权利 唐国琼
全体监事签字:
孙永胜 廉慧 张健
陈立勇 张景松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魏 星 咸海丰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4
二、本次发行概要...... 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10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12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14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1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15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5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7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18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4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发行人/思特奇 指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指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信证券
发行人律师/律师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1年 4 月 15 日公告。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内容的议案,由于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1 年 6月 2 日公告。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董
事会决议已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公告。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
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告。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 2021年 5 月 11 日公告。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
日。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告。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
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 2022 年 1月 20 日公告。
2022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核发了“(证监许可〔2022〕411 号)”
《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该事项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公告。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646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止,财
信证券已收到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606,203,763.22 元。
2022 年 12 月 14 日,财信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
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647 号),思特奇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6,203,763.2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069,309.4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134,453.79 元。其中:股本为人民币 75,492,374.00 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 520,642,079.79 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2 年 12 月 6 日。本次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7.15 元/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03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 7.15 元/股的 112.31%。
(三)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 万元(含本数),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75,492,374 股(含本数)。拟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发行底价,且由于本次发行审核通过后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及“思特转债”(债券代码:123054)转股,公司的总股本由《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的209,910,067 股增加至报送本次发行方案时的 251,641,248 股,拟发行数量上限相应从 61,464,927 股(含本数)增加至 75,492,374 股(含本数),拟发行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75,492,37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即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06,203,763.2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10,069,309.4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134,453.79 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 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股) (元) (月)
1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68,493,150 549,999,994.50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99,224 56,203,768.72 6
合计 75,492,374 606,203,763.22 -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