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孔天舒女士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