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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9

拓斯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追加质押向银行申请的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作

为追加质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 7,900 万元的并购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现金流,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质押。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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