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 2022-057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涉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中 1 名激励对象
(离职人员)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000 股,回购价格约为 6.34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涉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中 13 名激励对象
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5,640 股,回购价格约为 6.30元/股;
3、综上,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共涉及激励对象 14 名,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
合计 101,64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6%。
4、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4,564,624 股变更为 164,462,984 股。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近日公司已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8 年 02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03 月 14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8 年 03 月 19 日,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04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8 年 05 月 0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为 79 万股,激励对象为 74 人(因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取消获授限制性股票 1 万股);
5、2019 年 03 月 12 日,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4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63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05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为 21.94 万股,激励对象为 17 人(因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取消获授限制性股票 4 万股);
7、2019 年 0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11 月 0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13,622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05 月 0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01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2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42,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0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73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607,11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1 年 0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5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80,73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0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6,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6,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了上述 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尚未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5、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4 人(包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涉及的 1 名激励对象及本次新增 13 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101,640 股(包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涉及的 6,000 股及本次新增回购股票 95,64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情况说明
1、激励对象离职
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 股。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为顺利办理本次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本次回购事宜再次进行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6,000 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不足0.01%;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 2019 年 7 月 4 日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按前述调整方法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P1=(P0-V)÷(1+n)=(9.63-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