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 度,秉持 实事求是 的原则, 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学历、专业素养、工作履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审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聘任邱焕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王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马军先生、王燕女士、刘毅先生及石为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林娜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关于公司拟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重新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励和年终奖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考核而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浮动。公司将依据充分考虑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合理确定每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深圳 市飞荣达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黄洪俊 郑馥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