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编号:2021-08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荣达”)于 2021 年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鉴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成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73 人调整为 170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775.70 万股调整为 775.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不作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由 167 人调整为 164 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17.70 万股调
整为 617.00 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以上调整事项,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员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讨论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飞荣达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飞荣达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