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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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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0名激励对象授予7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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