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19-072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
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自2018年7月25日起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增持金额不低于6,000.00万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4日,杜伟民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61,400
股,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进展的公
告》(2018-095)。
公司今日收到杜伟民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
函》,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姓名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增持金额(元) 增持数量 占总股本的
(股) 比例(%)
集中竞价 2018年11月14日 10,026,772.91 261,400 0.04
杜伟民 交易方式 2019年5月20日至 50,273,809.54 1,008,457 0.16
2019年5月21日
合计 60,300,582.45 1,269,857 0.20
注: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645,220,910股计算,下同。
二、本次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的比例(%)
杜伟民 343,455,943 53.23 344,725,800 53.43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增持人杜伟民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股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五、备查文件
1、杜伟民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