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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96 深市 利安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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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1-18

证券简称:利安隆                                   证券代码:300596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ianlon Corporation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2017年1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发行人网站(http://www.rianlon.com)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出具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在李海平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海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2017年7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共同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如本公司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公司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本公司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且本公司将购回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发生)。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若发生《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公司承诺将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发行人股份,以及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发行人如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或发行人未实际履行《预案》项下其他稳定股价的义务,且本公司未能积极履行督促义务的,则发行人将有权将与拟回购股份总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发行人严格履行回购义务和《预案》项下其他义务。

    本公司如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公司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金额的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持股5%以上股东聚鑫隆投资、山南圣金隆出具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在孙春光、毕作鹏、孙艾田、谢金桃、汤翠祥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聚鑫隆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人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孙春光、毕作鹏、孙艾田、谢金桃、汤翠祥、丁欢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山南圣金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人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7月18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单位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如本单位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单位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的文件的承诺

    本单位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本单位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本单位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所持全部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4、如达晨创恒、达晨创泰或达晨创瑞违反本部分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达晨创恒、达晨创泰或达晨创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同时,达晨创恒、达晨创泰或达晨创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广州诚信、广州廷博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