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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1-05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ianlon Corporation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数  3,000万股

每股面值            1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月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1.29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30,000,000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售股份数量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诺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各相关主体出具的关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上市后稳定诺                   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月5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份的合

并及公司利润表、2016年1-9月份的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审阅报告。发行人董事

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2016年3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3

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天津

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3、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4、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5、同股同权、同权同利的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15%。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达到如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行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行为。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等安排,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发行人目前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决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单一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根据2016年3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3

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发行人对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

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1)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所处阶段;(2)股东的要求和意愿;(3)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4)现金流量情况;(5)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本次发行融资情况。

    3、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现金分红比例安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