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ianlon Corporation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利安隆IPO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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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股数 3,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 】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
【 】股
发行资金归属
公司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归公司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各相关主体出具的关
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上市后稳定
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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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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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三)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四)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五)同股同权、同权同利的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
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积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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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
行现金分红,即单一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5%,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 15%。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
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
诺。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
(三)发放的现金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等安排,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募投项目
除外。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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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
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
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股
利分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对上市后稳
定公司股价采取的措施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
公司将于第 20 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的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
的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措施无先后顺序):
(1)公司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组织召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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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见面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规定,控股
股东将启动增持计划,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股份,增
持的股份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1%-0.3%(含本数),增持价格不低
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控股股东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持公
司 A 股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
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公
告次日起,控股股东可开始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不包
括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股价稳定预案执行,但应同
时遵循以下原则: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
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的 50%,超过上述标准,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当
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
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前年度已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
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行为之规定,公
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回购公司 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数量区间为
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5%-1%(含本数),回购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收盘价。
公司应在启动日起的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
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
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
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
方案的议案。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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