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调整、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1 第 01315 号
致: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康视”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倩怡、冉合庆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 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数量调整、解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欧普康视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欧普康视本次数量调整、
解限是否合法合规等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数量调整、解限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数量调整、解限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欧普康视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数量调整、解限相关事项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数量调整、解限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数量调整、解限的批准和授权
1、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决定以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52 万股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9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
10、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1、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2、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3、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14、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15、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均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数量调整、解限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调整预留授予数量事项
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6,900股。因公司于2021年5月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分红股3.5股,转增0.5),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6,900股增至401,66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系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9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0%。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1年9月30日届满。
2、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况,满足解除限售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件。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2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售条件。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