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2020 年 9 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6,900 股。因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
分红股 3.5 股,转增 0.5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6,900 股增至
401,660 股。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修订稿)》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1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1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
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1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00,83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