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周新华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深圳市华易鑫达投资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蔡四平 陈谦 张学礼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