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经过审慎考虑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优势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募投项目投向、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雷良海(签字) 王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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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