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0 证券简称:移为通信 公告编号:2021-089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8 号),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 14,445,399 股,发行价格为 23.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35,999,980.7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114,987.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29,884,993.21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345 号)。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意见。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虹桥商务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2021年9月9日)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4G和5G通信技术产业
交通银行上 化项目、动物溯源产
海虹桥商务 310065138013004125722 332,289,980.74 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
区支行 目、工业无线路由器
项目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32,289,980.74元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29,884,993.21元之间的差额,为尚未划转的剩余发行费用。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上海虹桥商务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 4G 和 5G 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动物溯源产品信
息化产业升级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项账户存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存涛、余东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项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指定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乙方应在划转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九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合法身份证件编号、联系方式等信息。乙方获得书面更换通知后,原保荐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向丙方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项账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