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QueclinkWirelessSolutionsCo.,Ltd.
(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E厂房801A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零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为通信”、“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荣华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荣华承诺:
“本人自移为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移为通信的股份,也不由移为通信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移为通信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荣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在任职期间,本人将向移为通信申报所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
本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移为通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移为通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移为通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移为通信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人自移为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若本人自移为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
本人不因任何原因放弃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移为通信股份的,则违规减持收益归移为通信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移为通信,则移为通信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移为通信的违规减持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股东彭嵬承诺
公司股东彭嵬承诺:
“本人自移为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移为通信的股份,也不由移为通信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移为通信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同时,公司股东彭嵬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承诺:
“在任职期间,本人将向移为通信申报所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
本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移为通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移为通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移为通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移为通信股票在上述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人自移为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若本人自移为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
本人不因任何原因放弃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移为通信股份的,则违规减持收益归移为通信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移为通信,则移为通信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移为通信的违规减持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SmartTurboInternationalLimited、SinowayConsultantsLimited承诺如下:
“自移为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移为通信的股份,也不由移为通信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移为通信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本公司不因任何原因放弃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移为通信股份的,则违规减持收益归移为通信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移为通信,则移为通信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应上交移为通信的违规减持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任职期间,本人将向移为通信申报所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移为通信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移为通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移为通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移为通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移为通信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人自移为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若本人自移为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移为通信股份。
本人不因任何原因放弃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移为通信股份的,则违规减持收益归移为通信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移为通信,则移为通信有权在本人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中予以扣留”。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制定的2015-2017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股东回报规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如果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股东回报规划,或保持原有股东回报规划不变。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20%。
董事会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五)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利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