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熙菱信息 股票代码:300588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Sailing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和岳亚梅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在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龚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发行人法人股东鑫海安都、中安兰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发行人法人股东晋大投资、嘉禾投资、嘉源启航承诺:自受让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不早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自然人股东刘茂起、周永麟、范利芳承诺:自受让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不早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和岳亚梅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鑫海安都承诺:1、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
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何开文和岳亚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何开文、岳亚梅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20%。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20%。
3、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票
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则除非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何开文、岳亚梅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预案可以不再启动。
(四)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2、如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而赔偿投资者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