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7 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3、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正式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铁股份”)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潘得路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得路”)与重庆市铁路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VIPA减振扣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20,531,525元。
以上合同系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单位名称:重庆市铁路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盛勇
3、注册资本:1,000万元
4、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梧桐路6号交通开投大厦18层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餐饮服务,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执业);铁路设
施、设备的销售及维护;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物流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停车场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关联关系说明:重庆市铁路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铁股份、潘得路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重庆市铁路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重庆市铁路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认为其履约能力强,履约风险较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市铁路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潘得路轨道科技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减振扣件
2、合同金额:20,531,525元
3、合同生效条件:买卖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4、结算方式
(1)结算: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供应结算期,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结算总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款以结算数量和合同单价为依据按月结算,结算数量以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单,乙方按照结算单的数量及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上述资料后60天内支付乙方当期结算货款的70%;在竣工验收4个月后支付该批货款的20%的货款,货款支付额至90%;在竣工验收并开通运营6个月后支付该批货款的5%的货款,即货款支付额至95%;剩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在项目竣工运营2年后无质量问题(或已得到
可适当顺延,顺延期无利息及滞纳金,乙方应予以理解并不得提出利息赔偿要求。在此期间,乙方须保证材料供应。
(3)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承兑、商票、银行保理、信用证等方式,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中建财务公司开立)或组合使用,如采非银行转账付款,甲方不负责贴息。
5、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①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②甲方无故拒绝接收货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③甲方签收货物后应立即协调施工方卸货。
④甲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利息、资金占用费等所有款项总额的最高上限为违约部分合同价款的0.5‰。本合同其余条款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条款为准。
⑤乙方接到甲方生产订单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甲方对产品进行变更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违约责任
①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逾期4天,应向甲方赔付延期交货部分的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的15%。
②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同规定、不能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不是乙方品牌的产品,视乙方故意违约,乙方需根据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更换该部分货物,若乙方拒不更换的,将承担该部分货物价值2倍违约金,该部分货物在合同中无对应单价的或无计算依据的,按本合同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
③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④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比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倍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如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提出赔偿。
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或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货物,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⑤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等补救措施,造成甲方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或发生损失的,乙方仍须提供合法合规发票,在甲方通知乙方且收到有效发票后,本合同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⑦若乙方在运输等过程中发生车辆、设备、货物毁损或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对周围环境、水流、道路、树木、作物等造成损害时,乙方应当妥善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同时,乙方同意,如果乙方不及时妥善处理,甲方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进行事故处理,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件、甲乙双方或甲方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所确定的费用数额由甲方以所欠乙方货款数额为限,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⑧乙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的诉讼。如有发生,乙方除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⑨乙方承担因货物质量等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⑩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质量合格,符合合同约定。若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向乙方书面发函,乙方须在收到函件2日内进行修复或更换等相应处理,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和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若货物经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则甲方有权退货且不予支付不合格货物货款;货款支付后发生的,甲方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已支付的货款,不足部分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并承担该批货货款10%的违约金。
?因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利息、差旅费等。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正式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它相关说明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与重庆市铁路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VIPA 减振扣件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