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张启明先生、屠鹏飞先生、卿北军先生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后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修改的具体情况,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进行的调整,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张启明 屠鹏飞 卿北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