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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83 深市 赛托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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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托生物: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1-10-15

赛托生物: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83                                  证券简称:赛托生物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一年十月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托生物”、“公司”或“本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215.94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高端制剂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化学药品制剂行业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化学药品制剂行业是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的制造,包括片剂、针剂、胶囊、药水、软膏、粉剂、溶剂等剂型药品。化学药品制剂关系着国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品需求不断上升。目前,我国已经具有较完整的化学制剂工业体系,化学制剂工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总量持续增长,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以及民众健康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化学药品制剂行业潜在市场巨大。另外,国家对医药工业的扶持力度加大,质量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不断健全,良好的国内政策环境有利于医药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我国化学药品制剂行业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未来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2、国家政策支持医药产业发展

    国务院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第二十章“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中指出:“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医药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强专利药、中药新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治疗重大疾病的专利到期药物实现仿制上市。大力发展生物药、化学药新品种、优质中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型辅料包材和制药设备,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加快医疗器械转型升级,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学诊疗设备、医用材料的国际竞争力。”


    本项目建设能够实现高端化药制剂的本地产业化,加强新型制剂的创新能力建设,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符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3、公司布局成品制剂业务,推进产业升级

    公司2019年明确中长期发展战略,启动产业升级,通过不断的上下游产业链布局将公司打造成集“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和成品制剂为一体”的生物技术企业。

    近年来,公司在拓展甾体药物中间体等产品线的同时,增加了高端中间体的产品储备,子公司斯瑞药业积极推动呼吸类高端特色原料药的研发,Lisapharma公司推动制剂产品国内外注册申报,和诺倍康建设国内制剂工厂。

    本项目的建议有利于公司拓展化学药品制剂业务线,布局完整化学制药产业链,增强公司一体化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医药制造业属于资金及技术密集型行业,建设生产线的投资金额大、投资周期较长,且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成品制剂业务主要依托子公司意大利Lisapharma公司开展,在国内尚无制剂工厂。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国内建设制剂工厂,进一步扩大高端制剂产品产能,抓住医药行业发展机遇,做大做强成品制剂业务。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高端制剂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冻干粉针剂480万支、注射液针剂5,600万支、乳膏剂2,400万支、凝胶13,000万支,将大幅提高公司产品制剂的产能,有利于公司提升在产品制剂业务上的规模效应,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进而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215.94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高端制剂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高端制剂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为3.67亿元,若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将给公司 的资金状况带来一定压力,另一方面公司日常也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业务经营, 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股权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2、银行贷款融资的局限性

    银行贷款,特别是项目建设等长期资金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项目建设等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股权融资能够提高抗风险能力,并满足公司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长期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高端制剂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循环周期较长,需由长期资金来源与之匹配,以避免资金期限错配风险。股权融资对于公司来说,没有偿付压力,因此可以避免因时间不匹配造成的偿付压力。

    同时,公司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需要长期资金支持,股权融资具有不用还本、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等特点,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公司通过本次再融资将进一步做大公司资本与净资产规模,提高经营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实现产业与资本的良性互动。

    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 35 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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