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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80 深市 贝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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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9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9-023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8日(周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15:00至2019年5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公司陆藕东路厂区4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10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3,7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3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2,7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3,75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75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曹余华、许小珠、曹逸、吴梅生),独立董事单世文因公出差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19年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龚丽艳、杨明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