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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4-04-19

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投资决定的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50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
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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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
其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不超过1,2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根据发行时确定的发行价格,如果按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上限全部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金额未超过募投项目拟投入资
金和发行费用的总和,则仅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票。如果按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全部发
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超过募投项目拟投入资金和发行费用的总
和,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票
的数量,新股发行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票的数量合计不低于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且不超过2,000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票的股东为北京国资公司和首信股份,并由北
京国资公司和首信股份按照1:1的比例确定各自公开发售的股票
数量。首信股份参与公开发售股票事宜尚需经其股东大会审议。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北京国资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北京国资公司持有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东首信股份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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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首信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首信股份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 公司股东上海CA、科桥投资以及49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果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如果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3月14日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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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述重要事项及风险:
一、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
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公
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冻结与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等额
的自有资金,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北京
国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票(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
招股说明书
1-1-5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北京国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
损失。 北京国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冻结与发售股份
所取得的资金等额的自有资金,为北京国资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
的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三)公司股东首信股份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首信
股份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票(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
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首信股份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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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律师事务所天元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
计师承诺:如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北京国资公司、首信股份和科桥投资。
北京国资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此后拟减持股票的, 北京
国资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
时间区间等。如果北京国资公司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
持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首信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其所持公
司股份的 5%。首信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首信股份拟减持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拟减
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如果首信股份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
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科桥投资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结合其自身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
经营状况决定持股情况。如果科桥投资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并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科桥投资在锁
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12-24 个
月内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如科桥投资未能履行关于股
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根据发行时确定的发行价格, 如果按照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全部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金额未超过募投项目拟投入资
金和发行费用的总和,则仅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票。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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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全部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超过募投项
目拟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