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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22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50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数字认证”、“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相关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北京国资公司所持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北京国资公司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东首信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首信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首信股份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三)公司股东科桥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上海CA以及49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他时间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二、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冻结与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等额的自有资金,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北京国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北京国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北京国资公司将冻结与发售股份所取得的资金等额的自有资金,为北京国资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三)公司股东首信股份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首信股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首信股份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天元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承诺:如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股价稳定计划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启动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和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及启动条件时,公司每次稳定股价的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由公司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阶段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第一阶段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股票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和1,000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②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

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控股股东同时承诺:

    ①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一阶段稳定股价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具体由控股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需在每次触及启动条件后的60天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和控股股东可停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