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Korrun Co., Ltd.
(安徽省滁州市同乐路15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楼)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
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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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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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667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667万股
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5年4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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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公司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
风险做全面了解。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劲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高晓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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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作为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钟治国、范风云、丁丽君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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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公司股东及监事的揭江华、蔡刚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作为公司股东的范泽光、范丽娟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作为公司股东的王兵、张溯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劲松承诺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的减持计划为:
1 、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第一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 ,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2 、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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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
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二)持股5%以上股东高晓敏承诺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的减持计划为:
1 、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计划减持该解除锁定部分不超过
50% 的股份;
2 、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3 、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
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 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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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原则
1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各增持义务人应依照本预案的
规定,及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需符合以下条件:(1)不能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4)增持及回购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 、增持义务人应当按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1 )由公司
回购股票;(2)由公司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