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TiannengHeavyIndustriesCo.,Ltd
(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郑旭承诺:“自天能重工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也不会由天能重工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天能重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天能重工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如天能重工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天能重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5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天能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离职而免除。”
公司自然人股东张世启、张义、李隽、宋德海、牛舰、张军、赵会强和刘萍及非自然人股东南京华睿、北京信中达、湖北百年、武汉康乐居和吉晔苌清承诺:“自天能重工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也不会由天能重工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世启、李隽、宋德海和刘萍等4名自然人承诺:“在本人担任天能重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天能重工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天能重工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天能重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5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天能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离职而免除。”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包括郑旭和张世启两人。
其中,郑旭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1、减持条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人限售期限届满;本人承诺的限售期届满;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2、减持数量:若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25%。
3、减持方式:在满足股份转让的条件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
4、减持价格:若本人持有的天能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期限:本人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股份意向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程序。
6、承担后果: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本人减持天能重工股份所得收益归天能重工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交付天能重工,则天能重工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天能重工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张世启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1、减持条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人限售期限届满;本人承诺的限售期届满;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2、减持数量:若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后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届时公司总股本的5%。
3、减持方式:在满足股份转让的条件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
4、减持价格:若本人持有的天能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期限:本人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股份意向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程序。
6、承担后果: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本人减持天能重工股份所得收益归天能重工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交付天能重工,则天能重工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天能重工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经2014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1月17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本公司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上述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第二十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简称“触发日”)。
3、触发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在触发日次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股股
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计划应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为自筹,控股股东单次增持的公司权益的股份不低于其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则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日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如控股股东公告的增持计划实施期满但未实施,则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公告的增持计划实施期满日次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产金额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如董事会公告的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之日的次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顺延为N+5交易日内)将以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30%用于增持公司股票。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义务的第一百二十一个交易日开